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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外用火,注意安全!

    信息发布者:张涛英
    2018-07-19 16:10:57   转载

    2月5日,区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桂花园乡桂花园村吊脚楼组森林发生火灾。接警后,该局立即派员出警,并及时通知桂花园乡政府森林消防队赶赴火灾现场。


    到达现场后,民警迅速控制失火嫌疑人,并将失火原因和起火点查清。在桂花园乡森林消防队和当地村民的齐力扑救下,将大火扑灭。



    经查,桂花园乡桂花园村村民王某某在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焚烧自家农田田坎,由于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警,过火面积为林地2亩,被烧毁的林木为杉树及天然阔叶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处以:

    1.责令赔偿损失;

    2.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提醒广大市民:进入森林防火期以来,由于前段时间的冰冻灾害,造成林地内枯枝落叶增多,森林火灾隐患等级不断升高。进入林区严禁携带火种火源,严禁任何形式的野外用火。区森林公安局将在近期加大对森林火灾隐患的排查(特别是嵩云山国家森林公园)和森林火灾案件的打击力度,确保我区森林资源的安全。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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